原告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投保人:原告。
二、被保险人:原告。
三、保险人:被告。
四、保险期限:自2016年9月6日零时至2017��9月5日24日。
五、案涉险种及保额:意外残疾,每人保险金额8万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
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原因。
原告诉讼主张及证据:2017年4月18日8时许,在江苏省...(本文书还有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