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
上诉人顾**与被上诉人王**、李**、董**、刘**、黄**、高**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顾**,被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顾**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2、追加王**、李**、董*...(本文书还有1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