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程**、程**、程**诉被告刘**、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孔**、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程**(反诉被告)、程**(反诉被告)、程**(反诉被告)、程**(反诉被告)诉被告刘**(反诉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反诉被告)、孔**、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程**及其程**、程**、程**、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王**、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中国人寿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程**、程**、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4281.98元(死亡赔偿金228945.24元、丧葬费25014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损失2519.5元、医疗费898.73元,以上共计3388...(本文书还有4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