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赵**、陈**、杨*犯罪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陈**、杨*无视国法,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丁×2、丁×3、丁×4、丁×5诉称因被告人赵**、陈**、杨**犯罪行为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文书还有104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