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漯河公司)诉被告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险漯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晁*,被告闫**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华联合财险漯河公司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4871.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0日15时05分许,被告闫**驾驶豫l×××××号轿车沿中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松江路左转弯时,与李*喜醉酒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李*喜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闫**未取得驾驶证,负事故同等责任;李*喜未取得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以后,李*喜家属将被告和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召陵法院判令中...(本文书还有1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