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永昌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鸡西永昌支行”)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鸡西永昌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商银行鸡西永昌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被告李**偿还原告工商银行鸡西永昌支行贷款本金75538元,截止2018年7月24日的利息32685.72元和违约金13528.79元,律师代理费5919.70,合计127672.21元以及从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着牡丹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李**以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等���3.请求判令被告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7日,借款人张*向原告工商银行鸡西永昌支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用于购买汽车,2014年2月8日,双方签订中国工...(本文书还有2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