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水泥款18116元、水泥罐损失22000元,合计4011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其从事海螺水泥销售生意,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水泥,原告提供水泥罐给被告使用,被告于20...(本文书还有42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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