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0(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5日,被告因承建工程资金周*不灵,向原告借款380000元,被告立下借据并口头约定利息2%。被告至今不还,原告遂诉讼。
被告代理人答辩称:1、原告诉请不符合事实,被告未收到原告的借款;2、原告主张支付相应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3、原告应当对借款资金的来源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借条有被告签名且捺印,被告虽称未收到借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其辩解,该借条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文书还有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