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支**与被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瑶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支**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滁州瑶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支**诉称:2010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购买农机大市场**幢**室,建筑面积91.26平方米,总房价351527元,交房日期是2011年9月30日。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房款,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未按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现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和交付房产证违约金6186元(该违约金按同期贷款利率暂自2012年1月1日计算至2012年3月21日止,其后的违约金继续支付至实际交付房产证日...(本文书还有1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