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瑶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滁州瑶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2010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瑶海农机大市场**幢商业单元**室,建筑面积91.26平方米。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368520元,交房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交房条件为: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甲方(即被告)对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逾期交房的,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及交房时应出示的证明文件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缴纳了房款,但被告却没有如期交房,没有按期办理和交付房产证,而且所要交付的房屋没有...(本文书还有1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