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瑶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滁州瑶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2010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瑶海农机大市场**幢商业单元**室,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总房款290207元,交房日期2011年9月30日,交房条件为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甲方(即被告)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逾期交房的,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房款,但被告却没有如期交房,没有按期办理和交付房产证等。现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和交付房产证违约金7503元(该违约金按同期贷款利率暂自2012年1月1日计算至2012年5月8日止,其后的违约金继续支付至实际办理房产证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滁州瑶海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