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符**、江**、广西玉林市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禾公司)、玉林市嘉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广西玉林市话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话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与被告符**、江**、万禾公司、嘉盛公司、话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付清借款人民币1020万元给原告钟**;2、判令上述被告支付2016年2月份利息10.4万元、2016年3月份利息10.4万元、2016年5月份利息10.4万元、2016年6月份利息20.4万元,合计61.6万元以及2016年8月1日起至付清本案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钟**(利息的计付办法:以1020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付);3、判令上述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给原告钟**;4、判令各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符**为解决经营资金周*的需要,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先后向原告借款合计1960.8万元。被告除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外,原、被告于2016年1月26日签订《借款补...(本文书还有5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