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丁*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给原告货款710980元及利息4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沙石料的供货合同,双方就货物品种、交货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等作了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批向被告提供了石砖、沙*、水泥等货物。经双方最终结算被告仍下欠原告材料款700000元,并于2016年6月14日与被告一签订了还款计划,约定至2017年1月30日前全部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没有偿还。另外被告一还欠原告材料款10980元。原告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系关联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均是丁**,系利益共同体,依法应当承担连...(本文书还有1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