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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兰州安顺**********劳动争议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七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05
  •  
  • 【案例概要】

    原告杨**诉被告兰州安顺铁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晓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候克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自2004年5月28日起,原告到被告安顺公司上班,担任铁路押运员。参加工作之初,原告向单位缴纳货物保证金3000元,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了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被告再次与原告签订合同时,不让原告阅读合同内容,并且公开宣称,要想干,就在合同上签字,不签字就不能继续工作,原告只能选择签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4年2月12日,该委裁决作出裁决后,原告对裁决不服,现提起诉讼,要求:一、依法确认自2004年5月28日至今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在法定期限内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三...(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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