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任**、禹州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称人财保险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白**、被告任**与被告禹州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人财保险许昌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5月14日7时许,在开许公路长葛境内董村镇小司马村路段处,被告任**驾驶的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豫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ca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及被告任**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长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不负事故责任。据查,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财保险许昌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责任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事故造成原告多处受伤并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多次协...(本文书还有4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