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兰州安顺铁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晓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候克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自1996年3月,原告到被告安顺公司上班,担任铁路押运员。参加工作之初,原告向单位缴纳货物保证金3000元,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了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被告再次与原告签订合同时,不让原告阅读合同内容,并且公开宣称,要想干,就在合同上签字,不签字就不能继续工作,原告只能选择签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4年2月12日,该委裁决作出裁决后,原告对裁决不服,现提起诉讼,要求:一、依法确认自1996年3月至今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在法定期限内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三、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
被告安顺公司辩称,依据双方签...(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