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辩称,恒立信公司与乾通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了《黑河汽车展示整备中心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乾通公司将股份全部转让给恒立信公司,在此后施工过程中全部由恒立信公司出资,同时约定建设土地出让金由恒立信公司出资。这些事实在借款前何*已经充分了解。付*实际投资(恒立信公司实际为付*个人公司)、以乾通公司名义建设“黑河汽车展示整备中心”厂房。由于该厂房占地一直未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厂房相关手续无法办理。付*、恒立信公司共同签订借款协议向何*借款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乾通公司是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义务人,在股份转让过程中签订的协议相当于授权付*处理对外相关事务,视为乾通公司知晓和同意其对外借款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付*、恒立信公司的借款行为是为了乾通公司利益的业务行为。借款是直接以乾通公司的名...(本文书还有2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