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宋*、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宋*、被告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利息3900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8月9日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3日,被告宋*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用于偿还贷款,约定借款130000元,于2015年8月8日归还,利息3%。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该借款交付被告。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鉴于该债务在被告宋*、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归还。被告宋*的借款行为,我方不认为属于诈骗性质。
宋*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和欠款事实无异议。我向原告借款时,已经不在银行工作了,没有告诉原告。我在银行从事垫资业务,该借款用于偿还客户欠款。2016年4月18日,因...(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