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乡建筑公司”)、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委托代理人杨**、杨**,被告东乡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田**、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付欠款265486元及利息(至2018年1月13日利息为100000元,之后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至还清款项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贵溪罗*生态城别墅项目,被告东乡建筑公司为该项目承建单位,被告王**实际投资和施工人。2013年4月,原告以包工的形式对上述项目中的泥工部分进行分包,之后组织民工根据要求开展了施工活动,期间虽取得部分工程款,但截至2015年2月17日被告仍拖欠539760元...(本文书还有2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