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律师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72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盈科律师所在一审中起诉称:2011年5月16日,盈科律师所与春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民商诉讼)》(以下简称“《协议》”)。春宇公司委托盈科律师所代理其起诉天津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件。接受委托后,盈科律师所完成了委托案件的关键性的核心事务。出乎意料的是,春宇公司竟然于2011年11月15日以莫须有“罪名”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其“在胜诉在望情况下,企图以此逃避律师费支出”的恶意及不法目的,昭然若揭。这不仅是有违法律的失信行为,而且是有悖道德的失德之举,实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春宇公司应当支付律师服务费。因此,盈科律师所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春...(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