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诉被告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的委托诉代理人刘**、被告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截止至2016年12月9日的利息180000.00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400万元本金的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马**被告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不能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9日,被告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截止至2016年12月10日,被告欠原...(本文书还有2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