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万元,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的借款利息34260元,2018年6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期间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交通费300元及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依法判令被告晋**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4294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晋**支付律师费7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3.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本文书还有2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