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刘**于2014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2014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能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刘**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6日,刘**向宋*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宋*人民币现金1...(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