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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诉被告郑**、鹤壁市亚*******、中国太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豫071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8
  •  
  • 【案例概要】

    被告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请过高,原��车辆系单方鉴定且未通知我公司共同定损,对其主张的车辆损失不予认可。鉴定费、车辆停运损失、诉讼费非直接损失不承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的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一、对车损鉴定结论书,原告提供了做出鉴定结论公司的营业执照、鉴定资质证书、鉴定费票据、修车证明及交警队鉴定委托书,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车损系交警队委托鉴定,鉴定结论客观有效,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二、对原告提供的行车证、驾驶证,因与交通事故认定书相一致,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9日,郑**驾驶豫f×××××号货车与任西海驾驶的冀j×××××号货车在新濮路孙*庄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新乡市公安交通警察...(本文书还有81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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