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诉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29747.61元并按月息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至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自2017年3月22日起,共通过自��或被告指定的其他人的银行或微信账户共计向被告借款529747.61元。被告于2018年5月8日向原告出具债权确认书一份,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肖**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关答辩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文书还有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