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杨*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杨*农技中心)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程**及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杨*农技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在原审诉称:程**于1996年11月1日被杨*农技中心聘用正式干部,成为一名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工作至今。1996年至2004年正常上班并完成本职工作,但杨*农技中心却没有给程**依法开工资,每年开工资500元,自2005年开始每年开工资1000元至今。程**于2013年7月29日申请人事仲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7月30日以不属于人事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现程**以杨*农技中心违反《劳动法》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杨*农技中心:1、从今以后按国家法律规定标准开工资;2、补发1996年至...(本文书还有1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