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5年3月7日6时20分许,被告臧**驾驶豫e×××××轿车沿新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卫辉境内22km+100m处逆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崔龙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崔龙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卫辉市公安交警大队的处理,认定臧**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崔龙不承担事故责任。
原告的舅舅崔龙终生未娶,原告的外公、外婆已去世多年,原告的母亲是舅舅崔龙唯一的姐姐,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原告系崔龙唯一姐姐的独生女儿,且原告的母亲也已去世。崔龙生前除了在外面打工就是住在原告家,由原告及其家人对其尽赡养义务。对于舅舅崔龙的后事也是原告及其家人处理,崔龙生前户口所在的村委会对后事的处理...(本文书还有1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