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华金泰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泰展公司),被告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宁房产公司)、被告邹**、被告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华金泰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宁房产公司、邹**、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立即停止对新疆博乐市黄河路**号福宁新城b区的b1-1-1、b1-1-3、b1-1-4、b1-1-5、b1-1-7、b1-1-8、b1-1-9、b1-1-12、b2-1-1、b2-1-4、b2-1-5、b2-1-8、b6-1-2、b6-1-3、b6-1-4、b6-1-5、b6-1-6、b11-1-1、b11-1-2、b11-2-1、b11-2-2共计21套商铺的强制执行,依法解除对上述商铺的查封。事实和理由:根据(2015)新博市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及(2015)博民非审字第38号民事裁定,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经属于袁**所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对属于袁**的房屋进行执行。即使退一步,袁**与福宁房产公司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袁**对涉案房屋的抵押也在前,享有优先受偿...(本文书还有5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