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诚信祥公司)与被告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8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信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信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胡**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7466.93元;2、请求判令被告胡**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7466.9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26日,60.98元,1、2项合计7527.91元);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6日,被告胡**为购买滁州市胜元商贸有限公司的手机苹果6s16g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市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公司)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