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毛**与吴*、莫**、梁**、中国太平*******************、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被告吴*驾驶粤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荷塘镇往古镇镇方向行驶,当日18时31分,当行驶至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马滘大桥桥头路段,超越同向由周*文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时发生碰撞,致使周*文车辆倒地后,又被被告莫**驾驶粤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t******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碰撞辗压,造成周*文当场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吴*驾驶粤j******号载货摩托车离开事故现场。该事故经蓬江大队第2013a00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右侧超车,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莫**驾驶货运机动车的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文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受害人周*文,1988年1月**日出生,系原告周**、毛**的儿子。周*文及两原告均为农村户口。由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华都塑料厂出具的《居住证明》显示:周*文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26日前一直在该单位员工宿舍居住。并出具《证明》显示:周*文从2011年11月至201...(本文书还有4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