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1因与被上诉人王*2、原审被告许*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王*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2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王*1收取了王*2定亲礼2000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定亲时王*2给王*1的是10001,且退回了2000元。2、一审判决认定王*1是证人王*3的堂妹,是证人王*4的亲堂侄女属认定事实错误,对两名证人证言不采信,作出错误的判决。3、王*1有10000余元的压箱钱带到王*2家中,在双方共同生活...(本文书还有2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