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田**、大荔运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国、人民陪审员何子耀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到庭,被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被告大荔运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9日,被告田**驾驶被告大荔运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e******号重型自卸车,由东向西行驶在神木县省道301县“柠条塔集装站”处,撞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原告宋**驾驶的无牌照“三改四”矿山车尾部,结果造成原告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防护网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宋**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神木县惠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失血性休克,胸部闭合性损伤,左侧胸肋关节分离。此次事故给原告带来了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同时也给原告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共计352489.2元(其中医疗费112574.57元,误工费52000元,护理费15800元,营养费2560元,交通费3578.41元,拖车费2000元,停车费7200元,住宿费12800元,伙食费3840元,残疾赔偿金...(本文书还有5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