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上诉人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任**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任**负担。事实和理由:1.石**与任**同居期间,仅从任**银行卡中取款76099.26元,原判认定石**从任**银行卡取款216999.26元无相关证据支持。2.石**的存款102400元部分来源于石**本人的工资及其他收入,原判认定系从任**银行卡所取证据不足。3原判未扣除同居共同生活期间的合理开支及抚养儿子费用。4.谢*宴是石**一人所办,无论收支均应归石**所有,任**无权分割。5.石**炒股和炒期货任**均知情,应共同负担亏损14万元。...(本文书还有3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