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蔡**、被告漯河市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代理人林**、被告蔡**、被告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7156.6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2日13时20分,蔡**驾驶豫l×××××号出租车在漯河市召陵区湘江路盐业公司路口处撞住原告,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蔡**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被告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诉...(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