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宝鸡分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2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3912.84元及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6月15日前利息为5595.33元;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7.725%计算);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路×号楼1×单元×号房屋(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字第××××××××号)依法处分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书还有2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