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佳合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永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林玉花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佳合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佳合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454843.09元,并承担违约金46090.76(计算方式454843.09*6.4%同期贷款利率除以12个月*19个月,自2016年4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2015年6月18日原、被告在西宁市签订《车间不锈钢保温门制作安装合同》、《库房钢制保温门制作安装合同》及《围墙栏杆、栅栏门及墙面广告牌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制作完成厂区内生产车间不锈钢保温门、库房...(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