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民之惠公司诉被告好又鲜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之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好又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之惠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货款36736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给被告提供纸品,截止目前被告尚欠货款36736元未付,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好又鲜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7年给被告提供纸品。2017年7月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民之惠纸品货款明细:襄城1.8154元;2.70...(本文书还有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