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279000元为本金、月息2分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金**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被告金*介绍与被告张**认识。2017年2月19日,被告张**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被告金*付借款本息提供担保,后被告张**未偿还借款,2017年3月19日,被告张**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董**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借款...(本文书还有1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