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7年3月21日20时00分,在新乡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冢沁s308省道与经八路交叉口,张**驾驶的豫e×××××号重型半挂货车与侯**驾驶的豫g×××××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并与张瑞雪驾驶的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三方车辆受损及张瑞雪、银秀领、冯**、苗*、银彦峰等人不同程度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侯**、张瑞雪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银秀领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治疗,支出门诊费880元,外购药支出300元。
另查明,张**驾驶的豫e×××××号车(张**系实际所有人,北方运输公司系挂靠公司)在英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100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在上述...(本文书还有1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