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念公司”)与被告赵**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李*,被告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发、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大河报》、《河南商报》、《郑州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的思念食品系全国知名的食品品牌,旗下的“思念”商标系驰名商标,产品销售遍及全国。原、被告之间无任何产权纠纷,但被告自2017年6月以来,多次组织身份不明人员在公众场合以拉条幅、发传单的形式造谣、诋毁原告公司,向不特定的公众宣称“思念产权欺诈”“思念集团旗下公司违法强占业主商铺”,大肆恶意造谣诋毁原告公司,侵犯原告公司名誉权。被告在公众场合恶意对“思念”品牌进行攻击,其行为给原告的名誉权造成重大损...(本文书还有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