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张**、张**、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7年3月2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被告张**之委托代理人曹*、被告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3月26日18时20分左右,原告在雇主张**承包的新乡市台头村民房下班的路上,乘坐被告张**驾驶的三轮车辆(该车是张**安排的上下班接送民工车辆),在新飞大道与青龙路丁字路口与被告刘**驾驶的豫g×××××号宝骏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和另一乘车人均受伤,该事故原告无责任,被告张**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承担次要责任(详见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字【2016】第059号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在新乡市371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本文书还有4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