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栗*、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陕西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财保西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栗*、被告永安财保陕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民财保西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款2783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日,栗*驾驶陕aaaa**号小型轿车在惠民街与杨*新驾驶杨*所有的陕bbbb**号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栗*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新负事故次要责任。栗*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保陕西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后被告拒绝赔偿原告承保车辆的损失,因杨*的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有商业险,故原告向杨*支付了车辆损失39769元,原告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故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