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新疆安美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美静公司)、杨**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8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安美静公司、被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安美静公司签订的《员工入股协议书》;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美静公司偿还原告入股资金40万元;3、判令被告安美静公司按《员工入股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从2015年4月24日开始,以40万元为基数,按1%月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至2018年6月23日,利息152000元(40万元×1%/月×38个月);以上合计:552000元;4、判令被告杨**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4日,被告安美静公司以公司上市对外招股为由,要求原告入股40万元,承诺在公司上市前,按照1%支付利息,公司上市后享受分红,原告将40万元汇入了被告杨**的个人账...(本文书还有2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