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王*,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晁**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连带返还借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3日、2015年11月15日,被告王**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和3万元,借款用途为做生意周*。现原告多次向其索要,被告总是推脱,仅于2017年10月24日下午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二被...(本文书还有1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