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陈**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闽0521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闽05民辖终****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被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一、准许原告于每个月的第二、三个星期的星期五下午6点至星期日下午8点、每年4月1日上午8点至晚上9点探望并自行照顾婚生女;二、准许原告每年暑假8月1日上午8点至8月31日晚上8点、每年农历正月初三上午8点至正月十...(本文书还有1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