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李**、李**、王**、辉县市太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法定代理人张**、万**和委托代理人屈*,被告李**的法定代理人李**、王**和被告李**、王**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辉县市太行中学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51448.5元、护理费129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5元、营养费555元、停车费20元、过路费260元、加油费150元共计65974.9元,李**家属已支付赔偿款2000元,辉县市太行中学以借款的方式垫付7000元,被告应再赔偿原告56974.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李**是辉县市太行中学一年级三班学生,2016年11月16日下午在上课前,原告在操场上被李**拉倒,致使左股骨骨折。事发后,原告躺在操场上不能动弹大概半个小时左右,期间,学校没有任何老师发现,进行救助,直到上课以后,发现班上少了一个学生,才知道原告受伤,在操场上躺着,老师赶到操场后,由于不懂基本的救护常识,多次试着让原告站立,并且在将原告送到医院的途中,方法不对,导致原告的伤情进一步加重,原告受伤后先后在辉县市中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李**父母支付原告2000元,辉县市太行中学借给原告7000元...(本文书还有54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