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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廖**、黄**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桂0403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3
  •  
  • 【案例概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诉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廖**、黄**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廖**、黄**及辩护人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23时,蒙**(已判刑)在梧州市万秀区西江一路**号本色酒吧因琐事与被害人熊*发生纠纷。次日凌晨1时许,蒙某均纠集被告人何**、廖**、黄**及方*、罗*、钟*(三人已判刑)等人一起去到本色酒吧楼下附近,在文华中心大门对出马路处,蒙某均手持匕首、方*和罗*手持砍刀、何**、廖**、黄**、钟*用拳脚对被害人甘某、熊*、张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甘某、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廖**、黄**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合伙...(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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