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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吕**、杨**、贾**、贾**与被告国网河南************、丁**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豫108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1
  •  
  • 【案例概要】

    原告贾**、吕**、杨**、贾**、贾**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丁**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吕**、杨**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吕**、杨**、贾**、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6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6日11时许,贾**在禹州市××邮亭村因电击死亡,现场由禹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勘查取证。另据查明:造成贾**死亡的高压电线非农网改造所架设,电线使用权人系丁**家。在禹州市电业局的默许下,该架设于道路上方的高压电线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也是造成贾**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二被告应负侵权责任。值此,原告因赔偿事宜与二被告多方协商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的受害人触电线路架设和使用符合相关的技术规程,而且线路的产权并非该公司所有,原告所诉线路并非高压线,在该公司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丁**辩称,其在此次事故中并没有过错。因为其家所用电是在农网改造期间,有其村电工白国义在小吕*电管站的指派下带领其他电工为其家所架设的,该线路并非高压线路,而是农村的家用照明线路,况且该电线的架设高度为4.57米,该电线用的是绝缘线,无论高度和电线的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另外,死者贾**所施工现场的场地是非法占用被告丁**家的土地,丁**对其倒土的行为一无所知。据知,原告家属已经与施工方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在该协议中显示死者贾**并非是自卸车斗升高后直接挂断线路直接触电身亡的,而是由于挂断电线之后下车查看,后又上车挪开挂在车上的线路时引发的触电身亡。在该协议中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赔偿了21.2万元,综上,受害人的死亡过程中,被告丁**没有任何过错,且在本案中也是受害...(本文书还有851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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