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许磊、运晓琳、陈*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7年8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许磊为向被害人雷某追讨欠债,伙同被告人陈*、李*(在逃)在本市南开区南马路大悦城中粮广场**楼楼梯间内对被害人雷某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许磊、陈*分别对被害人雷某实施殴打,当日14时许,被告人运晓琳携带pos机赶至大悦城中粮广场**楼楼梯间,被告人许磊伙同李*2(在逃)使用pos机将雷某的银行卡内现金56000余元转至被告人许磊账户内。
当日17时许,被告人许磊带被害人雷某离开中粮广场后,被害人雷某报警,双方到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兴南派出所解决问题,双方商定自行协商解决后,被告人许磊认为防止被害人雷某离开,于2017年8月22日23时许至2017年8月24日10时许,先后将被害人雷某带至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清湖洗浴中心、芥园西道百姓康洁洗浴中心内,限制被害人雷某人身自由,继续讨债。被告人运晓琳于2017年8月22日23时至2017年8月23日7时、2017年8月23日20时至2017年8月24日10时,协助被告人许磊非法限...(本文书还有3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