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与被告胡*、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王**,被告胡*、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及违约金合计十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两被告按揭购买六安市”悠然兰溪”**号楼**室,与开发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后因按揭手续办不下来,又无法一次性付款,此时原告也打算在悠然兰溪购房,销售人员即介绍被告于原告联系,被告欲将该房屋专卖给原告。2017年8月13日,被告胡*收取原告卜**购买六安市悠然兰溪**号楼**室购房订金伍万元整,约定房屋总价款玖拾柒万元整,被告承诺一个星期可以办理直接更名手续。在原告支付订金伍万元后得知无法办理更名手续且被告夫妇拒绝返还购房...(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